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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经济顾问聘请及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发布日期:2009年8月28日 实施日期:发布日期:2009年8月28日)宣布失效(原因: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本溪市人民政府经济顾问聘请及管理暂行办法
(本政发[1993]16号 1993年1月1日)

  第一条 为了做好市政府经济顾问的聘请管理工作,拓展本溪地区与境外的经贸交流、繁荣地区经济,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聘请经济顾问的对象:
  (一)在国务院各部、委、办、局或省(市)担任领导职务(相当于副市级)的干部;
  (二)国内在经济方面的著名学者或专家;
  (三)国内有影响的知名人士;
  (四)国家驻外经贸机构的管理干部;
  (五)世界各国跨国公司的董事、董事长、总经理;
  (六)港澳台地区的财团董事;
  (七)对我友好的、愿与我市在经济上、事业上谋求共同发展的外国的知名人士及有一定实力企业家。
  第三条 市政府办公厅是市政府聘请、管理经济顾问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由市政府各部门推荐国内人员担任市政府经济顾问的,推荐部门必须负责填写《聘请市政府经济顾问人员登记表》和《聘请市政府经济顾问推荐书》,一式十份上报市政府办公厅。
  第五条 由市政府各部门推荐国外人员担任市政府经济顾问的,推荐部门必须负责填写《聘请外国人担任市政府经济顾问人员登记表》、《聘请外国人担任市政府经济顾问推荐书》和《外国人私有资产备忘录》,一式十份上报市政府办公厅。
  第六条 拟聘为市政府经济顾问的,必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讨论同意后方可聘用,并要同市政府办公厅签订《聘任合同书》。《聘任合同书》的基本内容:
  (一)聘任经济顾问的期限;
  (二)经济顾问的权利与义务;
  (三)经济顾问的待遇;
  (四)其他相关事宜。
  第七条 市政府经济顾问聘任期限、解聘、续聘按照《聘任合同书》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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