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职工安置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1986年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入厂的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执行哈政发[1998]8号文件,按我市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标准的2-3倍计发安置补偿费;1986年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入厂的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按照我市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标准,每满一年工龄计发一个月补偿费,一般不超过12个月。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个人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再就业时由企业和职工按规定分担)至法定退休年龄,可办理正常退休手续,工龄连续计算,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金待遇。按市政府规定时间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改制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出售部分资产或预先从净资产中扣除职工安置补偿费,专项用于富余职工安置。其净资产不足以扣除职工安置补偿费用的,可以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办法以等额土地资产补齐。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后,这部分土地资产涉及的出让金,可按哈政发[1998]8号文件规定的有关政策处理。企业其余土地,以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
第二十一条 企业改制过程中,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职工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改制后的企业应按《
劳动法》的规定执行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并按省、市有关规定继续承担原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医疗、取暖费等有关费用,也可根据有关规定,按职工平均余命年从净资产中一次性扣除。
第二十二条 下岗职工持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从事社区便民服务业,除向社区服务管理部门缴纳一定管理费外,免收其他行政性规费。下岗职工持单位代销证明进入早夜市销售企业库存积压产品的,免收市场管理费和摊位费。下岗职工申(补)办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工商管理费第一年免缴,第二、第三年减半缴纳。
五、降低收费标准、减轻企业负担
第二十三条 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行政事业收费一律免征;对不发生资金流动的过户行为,不按交易行为征收有关税费;不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费全免;企业的资产、土地、房产等项评估费,减按国家规定标准低限的30%收取;办理资产、土地、房产、工商、税务以及水电、通讯等变更登记时,有关部门一律只收工本费,每项收费最高不得超过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