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鼓励企业员工集体持股和经营者持大股。经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批准,或企业主管部门合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定,可将已作必要扣除后的净资产按评估价折成股份,根据责任大小全部或部分向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科技骨干和其他员工出售。国有中小企业净资产提倡全部由企业职工买断。出售时可按1:2比例(购l赊2)用现金购股。未支付现金的股份,持股者拥有收益权和表决权,无所有权、继承权和转让权。赊股还款期限最高不超过5年,期间收益主要用于还款。以划拨分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作为净资产量化。改制企业历年的应付工资和其他对内欠款,征得本人同意后可折股分配给本企业有关职工(含离退休职工)。
第七条 允许改制后企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发明成果转化后参与收益分配,在企业增资扩股时,职务发明成果和个人拥有的知识产权均可视其价值作价入股。技术成果作价的金额须经股东会协商同意,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报同级财政、国资管理部门审核确认。
第八条 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可从改制后的企业总股本中划出一定比例的国有股设置股份期权,在一定期限期按原定价格配售给企业经营者;也可以部分国有股对有较大贡献的优秀企业经营者和其他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第九条 设立国有企业退出基金。国有企业退出基金的管理,由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负责,未授权的由同级国资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基金来源主要是国有企业产权转让、资产变现、租赁经营等资产收益。该基金除用于支付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安置补偿费用外,主要以财政借款方式在5年内留作企业或资产经营公司的流动资金,财政每年收取1%的资金占用费。企业使用退出基金的,应当作出还款计划,5年后分期偿还。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可以对资产置换过程中的费用抵扣进行审批,未授权的须报同级国资管理(财政)部门审批。国资管理(财政)部门应建立国有企业退出基金监管制度,同时将国有资产转让等收入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备案。 ‘
第十条 设立国有企业破产准备金。资金由市财政拨款,列入专户。该资金只用于弥补破产企业职工安置与财产变现的时间差带来的资金缺口。市属国有企业申请破产准备金,可经企业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提出,经批准后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负责资金运行。破产企业财产变现后必须及时还款,借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建立市本级商业企业改革准备金,支持国有资本全部退出的商业企业改制重组。资金来源:(1)整体拍卖、出售国有商业企业净资产收益;(2)转让商业企业国有股份收益;(3)国有商业企业剩余资产租赁及国有股红利收益;(4)从财政安排的商业发展资金中,每年划出一部分。资金用途:(1)国有商业企业―资不抵债,净资产负值部分经审核认定后,给予适当补偿;(2)改制商业企业资产安置职工不足部分及行政性公司参与改制前欠缴的职工养老统筹金,经审核认定后,给予适当补偿;(3)拍卖、出售中小型国有商业企业产权收益不足以支持企业职工安置补偿费的,经审核认定后,给予适当补偿。商业企业改革准备金实行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