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
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哈发[2001]8号 2001年4月28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从整体上搞好国有经济,根据市委十届四次全会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的部署,按照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采取多种形式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企业改革,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特作如下规定:
一、国有资产处置与重组
第一条 改制企业的资产评估原则上应实行“收益法”和“市价法”,使评估结果接近资产的市场价值。资产评估须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施行,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国资管理(财政)部门负责企业产权界定。
第二条 国有企业整体出售、股权转让、资产变现、租赁经营,凡能够实行竞争招标的,均应在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作价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基础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竞拍形成价格和确定权属。经批准以协议价出让的,可在评估价基础上上下浮动确定实际价格,向下浮动一般不超过10%。
第三条 以承担全部债务、整体接收(安置)职工为前提购并国有企业,资大于债的,按净资产作价;资债相当的,按零资产作价;资不抵债的,实行零价以下负债剥离后的零资产作价,剥离出的负债可以部分土地使用权作价抵补,或由企业所属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从国有资产收益中抵补。被购并企业在债务没有清偿前,受让方无权自行处置资产。般不能超过10%。
第四条 企业改制时,待处理的流动资产损失、产成品损失、递延资产的潜亏挂帐和逾期3年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经同级财政、国资管理部门核准,可按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资本金的顺序冲减。其3年以内的应收帐款,可按改制前一日应收帐款余额5%计提坏帐准备金;企业存货可比照上市公司提取存货跌价准备金。
第五条 购买国有企业产权,可采取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先租后买或租买结合等形式进行。对一次性付款,且持股比例达到总股本60%的,按成交价格下浮10%;持股60%以上的,每增加1%,按成交价格下浮0.5%.持股额达到l00%的,按成交价格下浮30%。实行分期付款的,首期付款不应低于成交价款的30%,余款须5年内付清并按银行同档利率计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