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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第十届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公文处理的审批原则是,凡属重大问题,由市长审批,或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属于市政府已经确定的方针、政策、原则范围内的日常工作,按照分工,由副市长、秘书长负责处理,紧急重要事项处理后应报告市长;市政府收到的文件,需要送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审批的,事先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审核把关。其它种类的公文和要求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的通知、请柬除分管领导外,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厅安排、处理、承办。领导个人一般不受理未经办公厅处理的各类公文,原则上也不出席未由办公厅统一安排的会议;
  (三)实行“公文处理反馈单制度”,各部门、单位对市政府批交或转交办理的请示性公文,必须抓紧办理,及时将办理情况反馈给来文单位。承办单位应在收文至迟20天内(特急件另有时限)作出答复,否则视同“同意办理”,由此而产生的不良后果,由承办单位负责。凡市政府已经决定的事项或已作出批示的问题,下级单位必须坚决执行,做到令行禁止。市政府各职能部门有权处理的问题,不再向市政府请示,由各职能部门行使职权,全权办理。政令执行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厅督办室负责督查;
  (四)凡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由市长或分管的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一般由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签发;属于重要的问题,经秘书长审核后送市长、副市长签发。向市人大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一般由分管的副市长负责审核,重要的问题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请市长审核或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所有公文处理,都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但要减少公文、减少环节,提高工作质量,提高办事效率。
  五、联系群众制度
  (一)所有市政府领导,每年必须有三分之一的时间下基层听取群众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听取群众的呼声,了解群众思想动态。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安排市政府领导一年内下区、县(市)、郊的日程并做好有关组织工作;
  (二)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和政协委员通报政府工作重要情况,征求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的作用。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时,由市政府办公厅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商定有关的市领导参加,确定后,有关政府领导必须准时与会;
  (三)建立新闻发布会制度。由市政府研究室和新闻办公室联合组织,向社会各界通报市政府的一些重大决策、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群众关心的一些重要问题;
  (四)认真阅处、批办群众来信,做到件件有登记、有答复。同时继续搞好信访接待日工作,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定期在信访办公室接待群众来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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