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第十届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1993年3月3日市十届政府第一次全体(扩大)会议通过 1993年3月5日发布)
政府工作要按照党的基本路线,在中共长沙市委的统一领导下,团结全市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抓好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进一步转变职能,提高工作效率,在本届政府任期内于1996年实现长沙市国民生产总值在1980年基础上翻两番的第二步战略目标,并为在本世纪末把长沙建设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功能齐全,经贸发达,环境优美,旅游兴旺的现代化省会都市打下良好的基础。
一、市政府职权
㈠ 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㈡ 执行国务院、省政府的决定和命令,对省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㈢ 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地方性行政规章,发布有关规定;
㈣ 领导市政府所属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工作;
㈤ 执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领导管理全市国民经济、城乡建设和社会发展等各项工作,带领全市人民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总目标,完成改革和建设的各项任务;
㈥ 改变或撤销市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㈦ 依照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㈧ 行使市人民代表大人及其常务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权,办理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事项。
二、决策制度
㈠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要求,建立起既具有权威的宏观调控手段,又具有激励和约束的微观运行机制的决策制度,使上层建筑更加适应经济基础并促进经济的更快发展;
㈡ 市政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决策责任制。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保证决策者更好地行使决策权并承担责任;
㈢ 严格实行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凡属重大决策,必须经过确定目标、拟制方案、方案选优和进行试验证实。决策前,必须进行认真调查研究,掌握全面起初的材料,提出多种可供选择的方案,并广泛征求各方面及有关专家、学者和有识之士的意见,进行多层次、多角度、多方面的可行性论证。决策过程中,要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方法和技术手段,坚持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结合,静态的调查研究和动态的系统分析与测算结合,排除主观臆断和个人感情用事;
㈣ 建立健全决策执行反馈系统,凡决策了的问题,下级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由督查部门追踪检查落实。市政府有关领导要随时了解情况,及时纠正偏差。有些重大决策的实施,要建立专门的“报告制度”,以求得决策的正确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