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由兼并企业提出兼并可行性报告,由审计局对被兼并企业资产和债务进行清理核实,登记造册。
第八条 在产权管理机构和产权市场尚未建立之前,由市体改办会同市经委、计委、财政局、税务局、工商银行、劳动局、工商局、审计局、总工会根据全市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的要求,认真审议兼并可行性报告,资产债务核实报告,以及兼并协议书文本。
第九条 企业兼并经市体改委批准后,再正式签订兼并协议书。协议书内容包括:兼并形式、资产和债务处理、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职工安置、利益分配等。协议经公证(或鉴证)后,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条 兼并生效后,随即并账,对外统一核算,统负盈亏,并向市工商局、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四章 产权转让的组织领导
第十一条 企业产权转让工作由市体改委负责,下设办公室,由市有关部门抽人组成,具体组织实施。
兼并双方企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企业兼并,努力做好兼并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和兼并后企业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积极创造条件建立产权管理机构和开放产权市场,有组织有计划地在产权市场进行产权转让的公开交易活动,为企业兼并行为的科学化、经常化、规范化创造条件。
第五章 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被兼并企业的债权债务,自兼并协议书签字之日起,全部由兼并企业承担。
第十四条 被兼并企业原按产品供应的平价原材料、燃料、动力以及各种补兼并后仍生产原产品的,供应计划应随之划转。
第十五条 产权转让费的来源及管理。企业产权转让费应根据资产价值、土地使用费、债务及其它因素确定。
产权转让费的来源主要有企业自有资金、银行贷款以及由企业发行的债券、股票。
兼并发生的产权转让费,被兼并企业属全民所有制,暂由财政局管理;被兼并企业属集体所有制,暂由被兼并企业主管部门管理。产权转让费只准用于支持相同所有制企业的兼并和技术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兼并企业实行资金分账制。用企业自有资金购买的产权归企业所有;用银行贷款购买的产权归属应根据还贷资金来源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