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企业产权转让暂行办法
(1988年10月10日)
为了深化企业改革,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促进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合理调整,进一步发展生产力,在企业实行承包的基础上,积极推进企业兼并、法人承包,实现企业产权和经营权的有偿转让,特制订如下暂行办法。
第一章 产权转让的原则
第一条 企业产权转让必须坚持优胜劣汰,自愿互利,有偿转让,有利于发展生产力和提高宏观经济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产权转让的范围和形式
第二条 企业产权转让可以在不同所有制、不同地区和部门的企业之间进行。允许企业转让全部产权,也允许企业转让部分产权;允许一家企业兼并数家企业,也许数家企业合股兼并一家企业;允许国外企业购买兼并本市企业,也允许本市企业购买兼并国外企业。
第三条 兼并的对象,主要是以下几类企业;(1)要求被兼并的企业;(2)资不抵债和接近破产的企业;(3)长期经营性亏损或虚盈实亏的企业;(4)没有发展前途的企业。
第四条 产权转让的主要形式:
1、企业兼并。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以购买或承担债务的方式取得被兼并企业的全部产权(包括所有权和经营权)。主要形式有:(1)购买式兼并,即兼并企业出资购买被兼并企业的产权;(2)承担债务式兼并,即兼并企业以承担被兼并企业债务为条件,接收被兼并企业的资产;(3)组合式兼并,由两个以上的企业组合成一个新的企业,重新确定法人代表;(4)控股式兼并,即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其它企业的股权,达到控股,实现兼并。
2、法人承包(以转让经营权为主)。优势企业以法人资格承包劣势企业,被承包业仍然保留法人地位,法人代表由承包企业的法人代表兼任。
第三章 企业兼并的程序
第五条 企业兼并的双方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草签兼并意向书。
第六条 企业兼并的双方须将兼并意向书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同意,报各自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