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工商局推行商品进货查验备案制度
(2002年9月1日)
郑州市工商局推行商品进货查验备案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集贸市场管理,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严把市场商品质量关,从源头上杜绝假冒伪劣商品流入市场,切实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郑州市工商局从九月份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商品进货查验备案制度。
该项制度包括七项内容:
一、销售者在购进商品时,应当查验供货方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含卫生许可证)、产品的检验报告或合格证,索取有关证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发票或其它有效购物凭证,并建立档案备查。从事零售经营的,在本市内进货如果索证困难,应提供供货方出具的发票或有效凭证。如从本市范围以外进货,必须有完备的进货手续。
二、批发市场内的“厂家直销”,或者主要从事一种或几种大宗商品批发的经营者,应将有关的进货证件向工商所备案。
三、市场内所有悬挂“总经销”、“总代理”字样牌匾的商户,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文书,并将文书复印件向当地工商所备案。
四、销售的商品带注册商标标识的,必须持有注册商标复印件或许可使用的有关手续。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应向当地工商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