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市劳动模范享受优诊待遇,全国劳动模范享受特诊待遇。市级以上职工劳动模范一至二年由公费开支进行一次体检,经费由本单位列支,对其中年老体弱者优先安排疗养。疗养所需费用由单位或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核报销。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疗期间的工资问题,机关、事业单位按国发(81)52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执行,企业单位按抚劳字(85)49号文件《关于职工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的改革意见》中有关劳动模范的待遇执行,在原有基础上分别增加百分之三至五。
市级以上农民劳动模范(不含乡、镇企业),患病医疗费超过50元的,每人每年补助医疗费50元。劳动模范逝世补助丧葬费200元。
(二)分配住房给予适当照顾。其住房标准,省、市劳动模范参照本单位中层干部标准,全国劳动模范和全国先进工作者参照本单位党政副职干部标准。
(三)配偶是全民或集体所有制职工,不在本市工作的,可照顾调至本市适当安排工作。配偶在农村,本人工龄满二十年、年龄满四十岁的,可将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入城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其子女就业。
(四)市以上职工劳动模范,本单位未实行休假制度的,可享受休假待遇。其具体标准是:全国劳动模范每年休假二十天;省级劳动模范每年休假十五天;市级劳动模范每年休假十天。休假期间工资、资金照发。
(五)全国、省、市级职工劳动模范,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称号的,其退休费可分别在本人退休时标准工资的基础上提高百分之十五、百分之十、百分之五。提高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六)对市级以上农民劳动模范,因年老体弱,经医疗鉴定委员会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确有困难的,发给生活补助费。补助标准:全国劳动模范每人每月补助四十元;省级劳动模范每人每月补助三十元;市级劳动模范每人每月补助二十元。被评为同级劳动模范两次以上的加十元。一人兼评多级的,按最高级别补助。
市级以上农民劳动模范的各种补助经费,按财政包干体制,由县财政负责。
(七)市以上劳动模范所兼任的社会工作职务,一般以一职为宜,最多不得超过两职。他们参加各种会议和社会活动,必须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工会同意。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的各种待遇不变。
(八)对有学习要求的市以上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应创造条件,支持其参加脱产或业余、函授学习,帮助他们提高科学文化水平。
第十条 市以上劳动模范由市总工会和市人事局共同管理,日常管理以各单位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