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25日)废止抚顺市市以上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
(抚政发[1990]125号 1990年12月1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以上劳动模范的管理,更好地发挥劳动模范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带头、骨干和桥梁作用,推动学赶先进活动深入、持久地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抚顺市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农村。
第三条 市以上劳动模范包括由国务院、省或国务院各部委、市人民政府命名的特等劳动模范和劳动模范(含全国先进工作者,不包括各系统、群众组织授予的各种荣誉称号和以市以上人民政府名义在各个时期授予的单项荣誉称号)。
第四条 劳动模范必须是坚决拥护和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第五条 市级劳动模范评选条件由市总工会、人事局制定。
第六条 市级劳动模范的评选,机关、企事业单位由工会组织,农村由行政组织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推荐名单,经同级党组织、行政审查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评审,由市政府批准命名。全国、省级劳动模范,由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评选推荐,经市政府审核后上报。各行业向国家推荐行业劳动模范也按此程序办理。
评选各级领导干部为市级劳动模范的,城镇机关、企事业单位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农村须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
第七条 已命名的市以上劳动模范,凡发现其主要事迹是伪造的,或因错误严重受到开除党籍、行政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或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的,应取消其荣誉称号。取消荣誉称号按评选劳动模范的程序逐级报批。
第八条 市政府每二至三年召开一次全市劳动模范大会,集中命名、表彰市级劳动模范。对有突出贡献的,可随时命名、表彰。
第九条 凡被评为市以上劳动模范的,均发给荣誉证书。实行工资制的(含按本岗位工资已到顶的),市级劳动模范从批准后的下月起,凡三年内没受过各种奖励工资的人员,可晋升一级奖励工资。奖励工资不占企业3%和机关、事业单位2‰升级奖励指标。省以上劳动模范奖励工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不实行工资制的,由市政府发给一次性奖金。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同时享受下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