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承包方应自觉把合同管理作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工作内容,加强内部管理:
1、制订管理办法,建立严格制度,有专门人员负责管理。
2、向工地派驻具备相应资质、熟悉合同的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 承发包双方须在施工合同正式签订之前,将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草案,送招标办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违反合同签订原则的条款;
2、双方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3、有无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者利益的条款;
4、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必要条件;
5、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内容是否详尽准确;
6、双方驻工地代表是否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
7、工期、质量和合同价款等条款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 招标办在收到合同草案之日起7日内予以审查,并作答复。需修改的,承发包双方应按审查意见修改后重新报送,待合同符合要求后,正式签订施工合同。招标办7日内未作答复,可视为该合同已符合要求,双方可正式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将合同文本副本报招标办和开户银行备案,外地来宁施工企业还应将合同报市建筑安装管理处签证。
合同文本(包括正、副本)必须印鉴齐全,字迹清楚,如有个别改动,必须在改动处加盖双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印章。
第二十一条 凡不签订书面合同,不按规定办理合同审查、备案手续,不按招标办审查意见修改合同文本的,招标办应责令补办有关手续,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工处罚;对不签订书面合同的,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在履行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或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招标办可会同有关部门作出警告、停工、中止合同的处罚。受到停工、中止合同处罚的,当事人双方应保护好已完工程,按责任承担保护费用。
第二十三条 合同签订后,拒绝履行合同方,应承担违约责任。一方违约使合同中能履行,经另一方提出要求后,招标办可采取措施,促使合同履行。
第二十四条 解除或变更合同应签订书面协议。解除合同的,应在签订协议之日起5日内将协议报送原备案部门;变更合同的,应将草签的变更合同协议报招标办审查,经招标办同意后,签订变更合同协议书,并在变更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的5日内报原备案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