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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承发包双方通过招标投标或双方协商合理确定合同价款,并按合同约定对价款进行适时的调整。工程造价应以定额预算价和相应取费标准和为指导价格。
  双方对合同施工工期、工程质量及承包方式有特殊约定的,合同价款除了包括工程造价,还应包括工期补偿费、优良工程补偿费、赶工措施费和风险系数等费用。
  特殊工程、高层建筑等工程在施工图纸全部出齐前需开工的,合同价款可以将暂估价列入条款中,但必须在合同中说明计算合同价款的原则和办法。
  第十四条 发包方应将单位工程发包给一个施工企业总承包,签订总包合同,不得将单位工程解体发包给几个施工企业承包,但专业复杂的工程经招标办批准也可分别发包给几个施工企业承包。如发包方不征得总承包单位的同意,自行解体发包工程,总包管理费的标准应提高,一般不低于分包工作量的百分之十。
  总承包方经征得发包方同意,或在施工合同中已有约定,可将部分工程分包,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工程的,总承包方应在分包现场派出具有相应资质的常驻人员,管理、监督分包方履行合同。总承包方应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工期等全面负责。
  分包合同与总包合同发生抵触时,以总包合同为准。
  第十五条 承发包双方应按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建设银行南京分行和南京市建筑工程局联合颁发的现行付款办法,以及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书的承诺确定具体的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的支付方法。
  严禁承包方为发包方代垫工程款。
  第十六条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对施工合同进行如下管理:
  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经济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贯彻国家制订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组织推行和指导使用;
  3、组织培训合同管理人员,指导合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4、对施工合同签订进行审查,监督检查合同履行,依法处理存在的问题,查处违法行为;
  5、制订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考核指标,并组织考核,表彰先进的合同管理单位;
  6、调解施工合同纠纷。
  第十七条 发包方应加强施工合同的内部管理:
  1、建立管理制度;
  2、向工地派驻具有相应资质的代表,或聘请监理单位及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负责监控承包方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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