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工程项目已经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3、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
4、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
5、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工程,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
6、议标的工程,议标申请已经市(县)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批准。
第九条 签订施工合同,必须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合同条件”,明确约定合同条款。对可能发生的问题,应约定解决办法和处理原则。施工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名称、地点、范围、内容、合同价款及开竣工日期;
2、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一般责任;
3、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要求和工期调整的处置办法;
4、工程质量要求、质量检验定标准与验收方法;
5、合同价款调整与支付办法;
6、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与质量标准;
7、设计变更;
8、竣工条件与结算方式;
9、违约责任及处置办法;
10、争议解决方式;
11、安全生产防护措施。
第十条 发包方可以将组织、管理和协调工程建设权力及职责,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在签订委托合同时,应明确被委托单位的权限和责任,并写进施工合同。施工合同赋予被委托单位的权限和责任,应与委托合同中明确的权限、责任一致。
第十一条 承发包双方应参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工期定额和省、市有关规定,确定相应的施工工期。没有工期定额的工程,由双方协商确定合同工期。如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施工工艺无重大革新,合同施工工期一般不得比定额提前百分之三十以上。发包方要求施工工期比定额工期提前的,应支付相应的工期补偿费,赶工技术措施费,并在合同中明确工期补偿费、赶技术措施费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第十二条 工程质量的标准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有关规定。
对材料、设备、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的检查与验收要求,承发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承包方应严格按施工合同和标准规范要求组织施工。
发包方要求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等级的,应按优质价的原则,在合同中明确优良工程补偿费的数额或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