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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实施办法

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实施办法
(1998年1月1日)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建建(1993)78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和省建委苏建施(1993)258号《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及房屋修缮等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
  第三条 施工合同押签订,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承办人员签订施工合同,应取得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并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
  施工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承发包双方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四条 承发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对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实施建设时,发包方必须具备组织协调能力(“发包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由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另行制订)。凡不符合资质要求的发包方,必须委托具备资质条件 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工程建设的组织和管理;承包方必须具备有关部门核定资质等级,并持有营业执照、施工许可证等证件。
  第五条 建设工程发包双方必须在中标后的规定期限内、在开工前依法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并全面履行。
  第六条 承发包双方有一方要求保证的,可由保证人担保。被保证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保证人应按担保约定承担责任。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施工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方利益,不得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牟取非法收入。
  第八条 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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