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单位之间公有房屋(市房管部门直管房、全民或集体单位自管房)的有偿转让或买卖,或公房出售给个人,必须提交产权证和经上级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的有关手续及双方买卖协议书;
(二)已取得补贴出售的有限产权房屋,或以房改方案标准价购得的房屋,出售时按《抚顺市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的暂行规定》办理;
(三)房产开发经营企事业出卖商品房,必须在办理房产所有权登记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后,方可出售。
商品房所有权出售时,还须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双方协议及其有关证件。
第十六条 企业有偿兼并、公、私房产的拍卖、抵押、典当、转让和以房产合资入股等经营活动,当事人均须提交产权证,双方协议及有关证件。
第十七条 进行房产交易和产权变更的,应按有关规定缴纳税金、交易管理费和市场管理费。
第十八条 下列房屋不准进行交易:
(一)无合法证件的房屋(包括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的房屋);
(二)产权不清或有争议的房屋;
(三)经批准征用或划拨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
(四)经人民法院裁定限制产权转移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代管的房屋;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得买卖的房屋。
第三章 租赁管理
第十九条 具有合法产权证件,无产权纠纷和无倒塌危险的各种房屋均可出租。
第二十条 房管部门直管的房产和产权单位自管的房产以指令性价格出租的,均按《抚顺市城镇房产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由产权单位自行办理。
第二十一条 房管部门直管的房产和产权单位自管的房产以指导性价格出租作非住宅使用的房屋及私有房产出租作非住宅或住宅使用的房屋,均须由产权单位或个人,持房屋所有权证,向房产交易管理所提出出租申请,经核准同意,领取《房屋出租许可证》,并到市场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房屋出租营业执照》后方准予出租。
第二十二条 房屋出租在取得出租许可证和出租营业执照后,出租人与承租人持上述规定证件及双方协议书到市场管理部门办理租赁合同及鉴证手续,按规定向市场管理部门缴纳出租管理费,并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