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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房产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 驻房产市场工商行政管理所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派出机构,对市场内外房产交易、经营活动实行工商行政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对从事房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资格审查,核发营业执照或入场许可证;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省、市有关规定,办理房屋买卖、租赁、产权交换等经济活动的合同审查、鉴证业务;
  (三)负责调解房产经济合同中的纠纷;
  (四)会同房产市场办公室维护市场秩序,查处、打击房产交易、经营中的违法行为。
  第九条 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是为房产交易服务的专门金融机构。房屋交易活动中所发生的资金结算业务在建行房地产信贷部办理。
  第十条 进入房产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照章纳税、交费,接受工商、物价、税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房产市场经费开支,由收取的市场管理费解决。凡出售、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向市场管理办公室交纳管理费。

第二章 交易管理

  第十二条 各种房屋的买卖、转让、抵押以及其他在房产流通过程中的各种经营活动,均属交易管理范围。
  第十三条 市房产交易管理所负责房产交易管理并办理有关交易手续。
  第十四条 私有房屋交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出卖私有房屋,必须持房屋所有人的房产执照和身份证明;
  (二)房屋所有人出售共有的房屋,必须征得产权共有人的同意,并提交同意书。在同等条件下产权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三)产权所有人出售出租的房屋,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四)个人购买私有房屋,须持有本市区的户口,外地或农民因进城经商或劳务需购置房屋的,应出示营业执照或劳务证明;
  (五)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单位因特殊需要购买私有房屋,须持有申请报告及其主管部门的批准证件。
  第十五条 城市公有房屋交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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