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房产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抚政发[1990]89号 1990年3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产市场管理,维护房产市场秩序,保护房产流通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辽宁省城镇房产管理暂行办法》给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房产市场是我市房产流通的指定场所。凡在本市城区内进行房产交易、租赁、交换等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房产市场应坚持合理调解供求,搞活房产流通,为我市经济建设和人民居住、生活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 市房产市场管理办公室由市房产公用局、市物价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建设银行、市开发办派员组成。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省、市有关房屋交易、租赁、交换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二)负责对房产交易活动的宏观调控和检查监督;
(三)参与审查从事房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的资质,并对其实行监督和指导;
(四)参与制定各类房产流通价格标准,监督、调控房产市场价格;
(五)检查和监督房产价值、价格评估工作;
(六)维护房产市场管理秩序,查处、打击市场内外房产流通中的各种违法活动;
(七)参与调解房产交易、租赁、交换等活动中的纠纷;
(八)指导各县(区)的房产流通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产市场实行政府指令性价格和指导性价格。
新开发的商品房,市房改方案规定出售的新、旧公房,公房出租的住宅用房及已按省调整后租金标准计租的工企用房执行政府指令性价格。
其它各类房屋交易、租赁执行指导性价格,在最高限价内,允许浮动,对超过评估价格的按规定征收超标费。
第六条 各类房屋出租、出售价格,收费标准和评估价格规定以及适用范围的确定,均须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市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市房产交易管理所,市换房服务站,市房产市场工商行政管理所,市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等有关部门进驻市场,办理房产交易、租赁、交换等房产流通活动中的登记、鉴证、房产价值及价格评估、权属转移、合同鉴证、信贷等有关业务手续,实行一条龙管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