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利用业余时间从事技术开发、新产品研制、技术培训、信息咨询等有偿服务,或到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兼职。在与原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达成协议后,可以带职务科技成果创办科技型私营企业。积极引进在国外工作的科技人员和留学回国人员到本市创办私营企业,经认定属外商投资企业的,适用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政策。
鼓励外地来我市独资兴办或控股联办私营企业。外地个体、私营企业来青投资经营,符合青政发[1998]6号文件规定的条件之一的,允许业主户口迁入本市,并允许其家属子女落户,免征收城市增容费。
六、依法保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15.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对利用职权,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吃、拿、卡、要,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向市和区(市)行政监察机关的举报中心投诉或举报。有关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处理。
16.坚决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切实减轻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负担。坚持和完善“两证一簿”(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缴费登记簿)和收费专用票据制度,健全经常性的监督机制。对不按上述有关规定收费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有权依法不予缴纳,同时可向物价等有关部门举报,物价部门要及时受理举报,依法查处乱收费行为,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强制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到指定的中介服务机构接受有偿服务。
七、强化组织领导,加强教育管理
17.建立发展个体私营经济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情况,研究制定政策,协调解决问题。市工商局作为联席会议的办事机构。各市、区也要建立健全个体私营经济联席会议制度。
对在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18.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统计,使之纳入全市国民经济的统计范围。
19.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增强环保意识,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严禁引进和新建、改建、扩建污染严重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取缔或关闭的生产经营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