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收购、兼并公有制企业和改制后的企业,允许继续使用原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原企业已申办的许可证、商标以及各种专项审批事项按国家规定由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确认手续。
四、引导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向外向型、科技型发展
11.积极帮助支持个体私营企业申报进出口经营权。个体、私营企业一般贸易出口,其出口可享受同等条件下公有制企业的贴息政策。对上年度纳税额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私营企业,适当考虑出口额和注册资本,公安部门可为其业务人员按有关审批程序办理多次赴港澳商务证件。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引进外资,发展外向型经济,按国家有关规定,到国外、境外兴办企业。
12.鼓励发展科技型私营企业。私营企业在申请科研成果鉴定、奖励、科技贷款和技术改造项目贷款、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知识产权保护、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均享受国有企业的同等待遇。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以技术成果入股私营企业。私营企业将其科技成果、专利技术、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经过评估作价、认定登记后,可作为质押获得贷款。私营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有关费用,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五、鼓励社会各方面人员从事个体经济、私营经济
13.认真执行有关社会劳动保障的法规、规章。将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职工的养老、工伤、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障业务纳入到全市社会保障体系。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必须按有关的法规、规章,缴纳职工社会保障费用。原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人员已转向从事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经营的,原社会保险投保继续有效,并鼓励本人继续缴费投保,投保年限可连续计算,退休时按缴费年限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
妥善解决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专业人员的引进、聘用、职称评定等问题。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引进、招聘各类专业人才,符合调配政策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事部门的人才交流中心给予办理相关手续。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参与各级组织人事部门举办的拔尖人才的公开选拔。可参照国有企事业单位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规定,参加当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证件、资料齐备的,人事职改和科技管理部门应予受理,其过去在国有单位、非国有单位的正式专业技术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评审合格的,应按规定颁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并享受相应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