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各金融机构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申请的贷款要积极给予支持。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提供结算、信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对信誉好、效益好、能够按期还本付息的部分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可以实行授信管理。参照现行的主办银行制度,促进商业银行与一批骨干私营企业建立相对稳定的客户关系。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申请贷款时,可以依法用房屋、机器、设备、土地使用权、有价证券等作抵押,或互相担保和联合担保。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经济实体,也可依法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有条件的市、区可视财力情况,设立个体私营企业贷款担保基金,有关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
6.拓宽直接投融资渠道。允许依法以资金、技术、设备、土地等生产要素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投资入股,参与收益分配。支持具备条件的私营企业通过股票上市、发行债券等方式筹集发展资金。
7.妥善解决生产经营用地问题。个体私营投资者兴办项目涉及用地的,在办理用地手续、出让手续时,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对待。按土地清查的有关规定,过去已经占用土地,只要符合规划要求,可依法补办用地手续;若规划用途暂不实施的土地,可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依法获得的生产经营用地,其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它设施,在有效使用期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入股和作为信贷抵押;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的,用地单位应依法给予补偿,并限期妥善安置。
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合理规划、布局、建设各类商业网点和商品市场,并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投资、入股。针对目前部分居民小区群众购物不便的实际,规划一定数量的小型室内综合便民市场。同时,在不影响城市环境、居民生活的前提下,合理设置早市。
8.扶持、培育骨干优势企业,享受当地有关优惠政策。在私营企业中推广ISO9000标准认证,争创一批在省内、国内乃至国际上有影响的名牌商标。
三、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革
9.鼓励个体私营业户收购、兼并、参股公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通过收购、控股、参股等方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的,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加快发展的通知》(青政发[1998]6号)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青政发[1998]6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发[1998]43号)的规定执行。外地个体、私营企业收购、兼并我市国有、集体企业,享受本市企业改制同等政策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