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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通知
(青政发[2000]8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全省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发展的决定》(鲁发[1999]22号)精神,促进我市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展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1.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以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为主线,着力解决影响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经营环境、市场环境和法制环境;坚持鼓励发展和引导提高并重的原则,促进个体、私营企业实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实现总量上规模,结构上层次,质量上水平,实力上台阶。
  2.发展目标:到2005年,全市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发展力争年均增长30%。
  二、加强引导扶持,优化经营环境
  3.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和经营范围,自主确定经营方式和经营规模。鼓励设立私营和合伙制的律师、审计师、税务师、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组织。积极推进个体、私营企业参与科技、教育、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产业化经营,兴办民办教学机构、私人诊所、体育俱乐部等。各级工商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公布国家有关规定,并做好个体私营经济市场准入的引导。
  改革前置审批制度。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前置审批项目外,其他一律不作为前置审批依据,由有关部门实施后续跟踪管理。对本市设置的前置审批项目予以重新认定后,对需要继续审批的,应向市个体私营经济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市政府核准。有关前置审批单位必须按政务承诺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审批手续。设立独资、合资的私营企业,其注册资本可按申报的出资额,直接由工商部门注册。
  4.私营企业的技术开发资金、固定资产折旧、支付技术转让费等财务列支项目,以及用于救灾、扶贫、希望工程等社会公益性捐款,可依照税法的有关规定税前扣除。
  凡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个体、私营企业,按国家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可按规定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务机关对符合缓缴税、免(减)税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按税法规定程序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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