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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章 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

  第十五条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应当自企业公布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 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可以是交书面申请,也可以口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按被诉人数提出副本,按照第十一条管辖范围的规定向企业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提出。
  第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调解和仲裁活动。 委托他人代理,必须向调解委员会或者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职工当事人一方人数在4人以上(含4人)的具有共同理由的集体劳动争议,应当由职工当事人推举1-3名代表参加调解或者仲裁活动, 并且向调解委员会或者仲裁委员会提交全权委托书。
  第十八条 调解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宣传国家法律、 法规和政策,促成双方达成协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记录在案,当事人必须严格执行。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第十六条二款的规定,自调解不成之日起3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调解委员会在30日之内不能备案的,视为调解不成。
  经分厂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总厂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总厂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时,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九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在7日之则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对对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起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对决定不予受理的,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通知申请方,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十条 仲裁庭受理案件后,应当认真审阅仲裁申请书、答辩书,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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