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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五、关于土地等级调整
  根据我市目前的市政建设和市区的繁华程度,参照市土地管理局最新核定的土地等级范围,将我市市内四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税土地等级在原有基础上作了调整,划分为七个等级; 黄岛、崂山、城阳三区应税土地原则上划分四个等级; 五市的土地等级原则上划分为三级,(详见附表一)。具体范围由该市、区人民政府确定于1998年5月10日前报青岛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和市地方税务局。
  六、关于单位税额标准调整 
  根据省政府的要求,在调整土地等级的同时,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单位税额在现有基础上平均提高一倍。
  为制定切合我市实际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本着前瞻的原则,同时考虑到企业的承受能力,在重新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等级范围的基础上,将单位税额标准调整如下:
  (一)市内四区
  将市内四区原五个土地等级的年单位税额由现在的每平方米6元、5元、4元、3元、2元,按七个等级重新调整确定为每平方米9元、7元、6元、5元、4元、3元、2元。调整后市内四区的年平均单位税额提高约50%。
  (二)黄岛区、崂山区、城阳区
  根据目前该三区的建设和繁华程度,三区的年单位税额由现有标准统一调整为一等地5元/平方米、二等地3元/平方米、三等地2元/平方米、四等地1元/平方米。
  (三)五市
  将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莱西市、平度市的年单位税额由现有标准统一调整为一等地3元/平方米、二等地2元/平方米、三等地1元/平方米。 
  单位面积土地使用税额,依照本通知所附“青岛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表”执行。
  七、关于困难企业的照顾
  对青岛市政府(包括五市、三区政府)确定的困难企业,可先由税务部门征税后,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税款所属预算级次的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给予适当返还照顾(具体返还办法另行制定)。
  八、关于调整税负实施时间
  鉴于本次调整涉及面较大,为保证顺利实施,决定对年单位税额一次确定,分三年实施到位,即在实际征收时,原则上1998年按调整后年单位税额的80%征收; 1999年按调整后年单位税额的90%征收; 2000年及以后年度按年单位税额的100%全额征收。
  九、关于纳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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