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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青政发[1998]69号 1998年4月28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完善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合理调节土地级差收益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鲁政发[1997]98号)的规定,决定对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政策进行重新调整、明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征税范围
  (一)青岛市市内四区和黄岛、崂山、城阳三个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大城市标准执行。
  (二)即墨、胶州、胶南、莱西、平度五市(以下简称五市)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包括镇政府所在的行政村)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小城市标准执行。 
  (三)五市近年来新形成的工矿区和坐落在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范围以外的工矿企业所在地,需要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由市人民政府填报《开征土地使用税工矿区申请表》(附表二),报青岛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和市地方税务局。
  二、关于纳税人
  凡在上述第一条征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应先由实际使用者缴纳土地使用税,待土地管理机关明确土地使用权属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者缴纳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三、关于纳税地点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市内四区的纳税人在市内四区范围内使用的土地,由纳税人统一向其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 
  四、关于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的范围和税额计算征收。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凡持有各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关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税务机关核实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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