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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成都市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认真清理、规范与投资相关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凡国家、省、市已废止和不利于成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定和办法要坚决废止,进一步规范与投资相关的行政法规和规章。
  彻底清理以行政权力为基础的各项收费。对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原则和不利于投资市场成长的各类收费要坚决取消,对确需保留的要重新核定收费标准。清理规范后,由政府统一公示涉及投资领域的行政法规和规章、收费项目和标准。
  (三)改革行政审批制度
  改变行政审批方面现有的事项多、手续繁、效率低、透明度差等状况,创造有利于市场发挥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和投资者自主决策的投资环境。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国家非限制类的非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由行政审批制改为登记备案制。建立严格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机制,政府投资项目要强化管理,坚持审批制度,同时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取消不利于投资市场发展的资质证、许可证;对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确需发放的资质证和许可证等,要公示审查条件。
  (四)加强市场监管的力度
  政府应通过政策引导、信息发布等间接调控手段及事中和事后监管对市场缺陷予以弥补。为切实加强政府对投资项目的监管力度,政府对投资领域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公平竞争原则,并且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投资者、中介机构等,除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外,还将采用不定期公布名单的办法,对他们实行有限期甚至无限期的市场禁入。
  (五)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为维护市场秩序,政府作为投资环境的主要营造者和监管者,原则上不得参与一般竞争性投资项目竞争。政府的资金主要用于基础设施、教育和精神文明、生态和环境保护、国家机器等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建设。政府要通过多种财政补贴方式引导非政府投资者参加基础性、公益性项目建设,引导各类投资者投入高新技术产业化等风险投资项目。
  二、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改革投资项目管理方式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资金来源划分为政府投资项目和非政府投资项目两大类。政府投资项目是指运用国家预算资金和地方财政资金、国债转贷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土地出让收益、国外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此外均为非政府投资项目。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方式
  政府投资项目的基本管理方式为:严格实行民主化和科学化的决策制度;严格项目审批和监管制度;严格遵循政企分开原则,逐步建立投资、建设和运行管理“三分离”的管理体制。
  政府投资项目,由固定资产投资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审批的依据是成都市中长期发展规划、国家宏观政策导向和政府决议等。项目审批必须详细具体,严格界定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质量和工期要求、投资预算等。建设中的任何变更均需事前经审批机关同意。市级审批权限内的政府投资项目仍按现行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即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含概预算审查)、年度投资计划、竣工验收和决算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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