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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企业集团若干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企业集团若干规定的通知
(长政发[1996]47号 1996年9月24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促进壮大我市支柱产业,形成能参与国际国内市场竞争的优势企业群、优势产业群、优势产品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大型企业集团发展的通知》(湘政发[1996]3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企业集团组建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1996]38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发展企业集团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集团的标准。能形成母子公司体制,母公司净资产1亿元以上,子公司3个以上,集团总资产在3亿元以上,年销售收入3亿元以上并有一批相关公司(或工厂)的企业群体。
  二、授权经营。企业集团母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的,经市政府批准,授予母公司行使国有资产投资主体职能,依法行使资产所有者的权力和义务,具体实施办法按《长沙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资局等5单位关于<长沙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试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发[1995]45号)文件执行。根据集团发展需要,政府还可将相关国有企业的资产划转给企业集团母公司,被划转企业须从大局出发,做好工作,坚决执行政府指令。
  三、管理单列。凡符合第一条规定规模的企业集团(下同),其集团母公司实行管理单列,单列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投资、信贷、科技进步、能源分配等。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财务报表由母公司一个口子统计上报,信贷、有关费用的缴纳由母公司一个渠道统一办理。
  四、享受“扶优扶强”企业政策。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原定为市“扶优扶强”企业的继续享受“扶优扶强”企业政策,非“扶优扶强”企业的纳入“扶优扶强”企业范围。
  五、下放干部管理权限。企业集团母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按企业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董事长的产生,由母公司董事会任免,报有关部门备案。
  六、试行年薪制。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实行年薪制。具体实施办法基本参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长沙市9户国有企业试行资产经营责任制和经营者年薪制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1995]26号)文件执行。集团公司通过资本经营,兼并收购、控股的企业,视为母公司国有资产资本增值,纳入考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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