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治安联防工作暂行办法
(抚政发[1990]91号 1990年1月1日)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治安联防工作是指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及其所在地企事业单位或农村村民委员会及其所在地企事业单位共同参加的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群众性联合自防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镇和农村。
第四条 治安联防工作在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公安机关负责业务指导。
第五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参加治安联防工作,维护当地社会治安,并根据各自条件,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对治安联防工作予以支持。
第六条 每个公民都应当支持治安联防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第七条 市设立由公安局、劳动局、财政局、民政局、物价局、工商局、税务局、等有关部门领导组成的抚顺市治安联防领导小组,下设抚顺市治安联防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县、区也应设立相应的机构。
第八条 治安联防工作的任务是协助公安机关维护本责任区的治安秩序,堵截、查缉在逃人犯;负责责任区内的看楼护院、治安巡逻、安全防范;向公安机关提供各种案件线索,保护现场;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第九条 治安联防的组织形式:
(一)城镇街道居民区建立治安联防组织。企事业单位抽调在职职工组成的治安联防队,由派出所统一组织负责居民区夜间的巡逻防范;以地区治保会为主组成的治安巡逻队和由居民委治保会雇用的看楼护院人员,负责居民区白天的治安防范;
(二)各大商场、农贸市场、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的主管、经营单位,应根据治安情况的复杂程度,布建足够力量的治安员,维护本部门治安秩序。
(三)各企事业单位应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护厂队、护校队,改善值更人员老化状况;
(四)农村每百户应设置一名专职治安员(不足百户的自然村屯设兼职治安员),并可根据季节,增设临时性的治安联防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