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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18、以粮食为原料的生产企业,在市经贸委、工商局和粮食局批准,可按粮食部门的收购价格直接在市场收购粮食。
  19、对改制的国有企业,经市体改委、财政局、劳动局批准,实行经营者年薪制。提高经营者收入水平,正副职拉开档次。正职年薪额度一般可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9倍确定。由市体改委制定实施办法,在原试点的基础上扩大实施范围。
  20、重点企业从外地引进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和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市公安局随时予以办理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落户手续,只收取工本费。
  21、经市国资局批准,国有企业可出售部分资产,用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再就业工程和安置职工。
  22、对企业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托管人员,经市财政局、劳动局认定,由市劳动局及时核减在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基数。
  23、企业历史上形成的职工内退问题,可分别按照限时上岗、转为下岗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等方式,经市经贸委和市劳动局审查同意后,由企业自行纠正处理。
  24、分离重点企业办学校和医院等社会职能,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经市政府批准,有的由所在区整体接收,有的可就近并入同类社会单位,有的可按股份制等形式走向市场。原企业以上一年实际支出为基数,继续拨付经费3年,3年内不足部分,按隶属关系,由本级财政补贴。企业自有职工住宅可先出售给职工,逐步从企业中剥离,实行物业管理。
  25、公安、司法部门查办或执行涉及企业的案件,不得在企业内部设立临时办案组织,不得要求企业提供人、财、物等方面的支持。因生产经营和债务问题引起的法律纠纷,办案部门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未经市级公安、司法部门批准,不得传唤重点企业法定代表人,不得对重点企业法定代表人采取拘传等强制性措施和随意查封企业帐户。
  26、企业通过正常渠道或经司法部门协助抵回的汽车,市公安局、交通局给予办理牌照和必要的营运手续。对停产、半停产企业的封存车辆,经市经贸委和交通局认定,由市交通局协调办理封存车辆免交养路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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