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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8、重点企业选择与自身发展关联度较高或有产品上下游配套关系的市属企业进行重组,可将被重组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资产无偿划拨给重点企业经营。资产没有授权经营的,由市体改委、财政局、国资局批准;已经授权经营的按授权权限批准。
  9、支持重点企业“借壳上市”,通过股权收购或运作,取得上市公司的控股权,进入证券市场融资。上市公司配股或增发新股资产质量达不到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可由市国资局在全市国有资产范围内调剂置换优良资产。
  10、重点企业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当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及为此购置关键设备、测试仪器费用,经税务部门审批,在成本中列支。
  11、产品好、效益好,但流动资金紧张的重点企业,可采取“先计后征”的征税方式,经市税务部门审批,参照国家允许的时限予以缓收。
  12、支持重点脱困企业通过分割资产和债务设立新的企业,把企业的非生产经营性资产和其他不良资产剥离出来,新设立企业所分担的银行债务,可在3年内比照停产企业的政策实行计息缓收。
  13、市经贸委和银行共同认定的重点脱困企业的有市场、有效益产品,给予封闭贷款支持,银行设立专户管理,市政府予以贴息。
  14、市经贸委认定的省级以上名牌产品在市级新闻媒体黄金时间作宣传广告,减半收取广告费。
  15、重点企业改制时,市属各中介机构服务收费按规定标准的30%收取;变更工商、税务、土地登记,只收取工本费;企业因兼并、联合、出售及办理抵押贷款进行房产和其他资产评估,以及银行进行房产和其他资产抵押物变现评估,按评估值的1%0收费。
  16、企业在厂区内的生产区域扩建、改建、新建不临街小型附属设施,一律实行土地和规划现场办公一次定案制。其他部门以定案为依据,予以办理有关手续。
  17、鼓励城区内的企业退城进郊,通过土地置换盘活存量资产。实行易地搬迁后,原场地土地增值部分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实行“退二进三”转为第三产业的国有工业企业和国有企业开办的三产企业,经市经贸委认定,比照新办第三产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新址的自有用地上集资建设职工住宅,在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可列入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减免税费优惠政策;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在原址进行房地产开发,按用途重新核定土地出让金,根据市土地主管部门确定的地类,二类以上(含二类)级别土地增值部分,政府与企业按6:4比例分配,三、四类级别土地按4:6比例分配,五类以下(含五类)级别土地按2:8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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