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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
进一步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哈发[1999]11号)


  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和中央关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要求,从我市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比重高的实际出发,进一步支持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必须围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以产品为基础,以科技进步为动力,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调整优化工业经济结构,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通过扶优扶强,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促进全市工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1、加大对工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在每年安排2亿元工业发展基金的基础上,按不低于工业增加值增长的幅度,增加工业发展资金,作为专项资金,用于改造传统产业、扭亏脱困和结构调整。加强对工业发展资金的管理,除已安排专项用途的部分外,集中用于支持重点企业的发展。严格执行财企合同,加大资金加收力度,回收部分滚动使用。
  2、加大市财政对重点企业(市经贸委认定,下同)改革和发展支持的力度,建立工业发展投资资金。资金由市工业发展基金中划出的5000万元和“退二进三”企业对外转让原场地土地使用权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构成。对资金实行商业化运作管理。
  3、支持重点行业的发展,对市经贸委、财政局共同认定的重点技改项目和重点企业流动金贷款,政府予以贴息支持。
  4、鼓励与支持工业生产内部配套,优先安排提高内部配套水平、降低成本的技术改造扶持资金。对为重点企业配套的技改项目,政府予以贴息支持。
  5、鼓励企业按国家限制和淘汰的产业政策,加快结构调整,对其技术改造,开发高科技、高附加值的新产品,经市经贸委、科委、财政局审定后,予以贴息支持和专项补助。
  6、鼓励重点企业加快产权制度改革和资产重组。在产权制度改革和资产重组中,对涉及地方权限的规费实行减免;重点企业兼并和收购市属企业,被兼并收购企业历年欠缴的各项税收,视其困难程度,作出还款计划,可在3至5年内缴纳;被兼并方历年累计亏损和经确认的其他财产损失,经市国资局批准,从被兼并方净资产中核销,不足部分从兼并方净资产中核销。
  7、对进行公司制改制的国有企业潜亏挂帐、3年以上的呆死坏帐、各项财产损失和产成品削价损失等,经市国资局确认、批准,可从企业净资产中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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