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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九条 商业网点建设应坚持与住宅建设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投资、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的原则。
  第十条 市区内建设商业网点,须经市网点办审查批准后,再由有关部门办理建设手续。
  第十一条 地方财政每年应拔出一部分资金,并从城市维护费、待业青年安置费中拿出一部分资金,作为商业网点建设资金,用于商业网点的建设和改造。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域内主要街道两旁和适合代建商业网点的地方,应按建筑面积的5%作为商业网点,不适合代建商业网点的地方,按建筑面积的6%向市网点办计缴网点费。
  第十三条 网点费由市网点办直接向建房单位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收、免收。缴纳网点费标准按建设银行测定的上年基建实际平均平方米造价计缴。
  第十四条 代建商业网点的单位应根据市基建联合审批办公室签署的意见并结合公安、消防、卫生、防疫、环保等部门有关规定进行施工设计。确定代建商业网点的应与市网点办签订“代建网点协议书”,不适宜代网点的到市网点办办理交纳网点费的手续。否则市规划部门不予发给当年施工执照,建设银行不予拨款,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第十五条 代建的商业网点(包括独立网点和连体网点)竣工后,由市网点办会同代建单位和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办理交接手续。代建单位应将商业网点房产权、工程决算书、图纸、施工记录等有关资料移交给市网点办。
  第十六条 凡经市计委、规划局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需拆迁商业网点的,应严格执行“动迁网点,谁迁谁建”的规定。动迁、被动迁双方签订协议后,经市网点办审查同意,方可办理拆迁手续。动迁单位负责归还原面积。超出原面积部分和规定回迁时间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欠建商业网点的单位,应补建商业网点或补交网点费,拒不补建又不补交网点费的,市规定部门不予发当年施工执照,建设银行不予拨款。
  第十八条 网点费实行“专款专用、有偿使用”的原则。收取的网点费,由市网点办按预算外资金规定统一管理,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征收、使用和管理等情况。网点费主要用于新建副食店、粮店、饮、服、修理业等中小网点和集贸市场的建设,也可用于旧网点的翻建、扩建、改造以及工业品网点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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