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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抚顺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抚政发[1990]8号 1990年1月14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商业网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抚顺市区的商业网点规划、建设和管理均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商业网点包括商业、饮服业的批发、零售网点(含个体固定商亭,不含路边大棚车)、粮站、药店、旧物回收站(店)、农贸大厅、轻工厅、集贸市场等。
  第四条 城市商业网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的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方式并存的方针,坚持因地制宜,统盘考虑,突出重点,深化改革的原则。
  第五条 抚顺市人民政府网点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网点办)是市政府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建设和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务院、省、市有关发展商业网点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组织制定全市商业网点远期、中期发展规划和近期发展计划;
  (三)征收、筹集、管理、安排使用商业网点建设资金;
  (四)管理现有商业网点,审批商业网点的增、减、扩、改;
  (五)解决商业网点发展中的其他问题。
  市规划、城建、财政、工商、税务、银行、卫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密切配合,做好商业网点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协调服务工作。
  第六条 城市商业网点规划要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合理布局,行业配套,方便群众,搞活流通,有利经营,繁荣市场,美化街景市容的原则;实行大、中、小相结合,综合与专业相结合,国营、集体、个体相结合,以适应人民生活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发展需要。
  第七条 市网点办会同市计委、规划局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抚顺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提出我市商业网点建设的远期、中期发展规划和近期发展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网点办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 凡市政府批准的发展规划和近期发展计划内的商业网点用地,不准随意改作他用,违者限期改正,并给予经济处罚。确需改作他用的,须向市网点办提出申请,由市网点办会同规划等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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