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权属证书如有损毁或遗失,持证人应登报声明作废,并持报载的声明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换发、补发的权属证书收取权证工本费。
第四章 产籍管理
第四十一条 房屋产籍资料属于专业档案。市、县(区)和建制镇应设置专管人员加强管理;房屋产权单位应设置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对其所有房屋档案进行管理。
第四十二条 产籍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县房产产权管理部门负责检查、指导房屋产权单位的产籍管理工作。
县(区)和建制镇及房屋产权单位应按规定提报产籍资料报表。
第四十三条 房产产权管理部门及房屋产权单位均应依据房屋登记的产权归属证明文件,进行整理、绘制图、册,建立产籍档案。
第四十四条 产籍档案由下列资料构成:
(一)确认权属的申请书及证明文件。
(二)测绘的房屋平面分布图;
(三)房屋登记册、簿、卡;
(四)调查的书证材料和批准确权文件;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十五条 对产籍资料应及时鉴定整理,装订成册,保持其连续性、完整性。
第四十六条 房屋档案资料管理应设置库房,编制目录,齐备检索工具,逐步实现科学化管理。
产籍档案应由专人负责管理,长期保存。
产籍档案因故灭失时,应迅速依有关资料补制或由原登记人补报。
第四十七条 房产统计资料由各级房产产权管理部门分级汇总上报。
第四十八条 产籍档案资料实行有偿使用。有关单位和个人抄录或复印时,应缴纳工本费。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九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产权管理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瞒报、虚报房屋所有权情况的,吊销原房屋所有权证,责令重新登记。
(二)伪造、涂改房屋所有权证的或有侵权行为的,吊销原房屋所有权证或公告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