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房屋共有人之一将属于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或遗赠他人时,可以不经其他共人同意。
第三十二条 抵押期内房屋发生转移时,应由抵押双方提出认证书或法院判决。
第三十三条 典当期内房屋发生转移时,应有出典人的同意书,但典期不得超过原典期限,合同另有规定者除外。承典人申请房屋变典为买时,应取得出典人同意,并按规定补交价款,按房屋买卖登记办理。
逾期不赎并超过法律规定回赎期限的,视为绝卖,由承典人申请登记,承认其所有权。
第三十四条 房屋产权纠纷,由当事人自行协调处理或商请有关部门调解处理,也可向房产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房屋价值、价格和质量由市、县房屋评估委员会负责评定,其所提供的证明书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条 临时房屋不得进行产权转移、出租、城市建设征用拆迁时,不予补偿。
第三十七条 一九八三年实施《抚顺市城市总体规划》前的违章建筑,在不影响城市规划,不占压管线,不影响交通、消防、市政设施、房屋修缮施工、绿化、环境保护和邻里居住条件的情况下,经规划、土地、房产产权管理部门履行审批手续,按规定处理后,可以追认其所有权,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对不符合确权发证的违章建筑亦须申请登记,城市建设征用拆除时不予补偿。
第三十八条 凡未办理确权登记的房屋,不得进行产权转移;翻建、接建时,有关部门不得列入计划,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扩建房屋需新征土地时,不予发放土地使用证;城市建设征用拆迁时不予补偿。
第三十九条 房屋灭失登记后,注销产籍,权属证书收缴作废。涉及他项权利时,由双方协商处理。
第四十条 凡因登记申请错误、遗漏或因登记工作人员疏忽造成的错误,当事人应在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正,重新换发权属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