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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0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0日)废止

抚顺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实施办法 
(1989年12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辽宁省城镇房产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区、县城、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范围内的所有城镇房屋。包括全民所有制房屋、集体所有制房屋、私有房屋以及军队、宗教、团体、中外合资、外资企业的房屋等。
  第三条 市房产公用局是市人民政府行使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的职能机构,负责全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县、区、建制镇及房产产权单位的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的业务监督指导。
  各县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各区、建制镇应有专兼职人员负责对其所属房屋的产籍管理。
  各房屋产权单位应有专兼职人员负责对其所有房屋的产籍管理。
  第四条 凡已确认所有权的房屋,除限制权属转移者外,允许合法转移、租赁、抵押、典当。
  第五条 房屋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有修缮房屋,保证住用安全,依法纳税和服从管理的义务。
  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房屋拨给单位使用的,使用单位只有使用权,没有处分权。
  第六条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保持证》、《他项权利证明》等房屋权属证书,是保护房屋所有权人、权利人的法律凭证。
  房屋权属证书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屋产权管理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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