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健全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推进高新技术企业的股权投资和产权交易,促进存量资产的优化重组,探索建立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加快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进程。
二十二、建立知识产权专家陪审制度,依法解决知识产权归属和产权分配中的纠纷,保护知识产权拥有者的合法权益。
二十三、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参与转化项目投资,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可达35%(合作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投资的价值,需要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也可经各投资方(国有资产除外)协商认可并出具书面协议,由市科技主管部门确认,可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的依据。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科研院所,在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贷款可用自有资产(含无形资产)作价抵押。
二十四、高新技术成果作为股权投资的,其成果完成人可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成果完成人根据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前3年可享有30-60%的股权收益,后3年可享有10-30%的股权收益。
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让,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可低于20%的转让收益。
二十五、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及在校研究生在完成本职工作又不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以兼职形式创办或受聘于高新技术企业,进行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与开发。在企业兼职期间,专业技术职称和在原单位的工作关系及在校研究生的学籍予以一定时期的保留。
二十六、鼓励留学人员携带科技成果来本市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已获得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或已在国外开办公司(企业)的人员及其他留学人员,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项目予以优先立项,并享受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或本市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优惠政策。
二十七、在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中,企业、项目等需要的来哈专业技术人员(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准予办理户口进哈手续。凡短期来哈工作的,其子女入托、入学均与本市市民享受同等待遇。
二十八、对携带高新技术成果来哈转化的归国留学人员、外地科技人员,政府和用人单位可给予一定程度的一次性购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