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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十一、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持有者创办企业,注册资本达到规定标准50%的,可先行注册,不足部分在一年内补足。
  十二、鼓励股份制高新技术企业将实现利润(含分配给员工的红股)再投入生产经营。凡再投入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已实际分红或者转让的,按分红或转让的数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十三、高新技术企业在规范化的股份有限公司改造后,按程序申请发行股票和债券,予以优先考虑。要充分利用证券市场的筹资与再筹资功能,所筹资金用于公司的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
  十四、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高新技术企业联合培养研究生、建立实验室;在与地方企业联合申报高新技术科技项目时,予以优先立项和资金支持。
  十五、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建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校、所股权部分,可视为校办企业性质资产,其收益按照校办企业的财税政策执行。
  十六、经市有关部门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基地”,自1999年起,属“孵化项目”缴纳的各项税收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列收列支返还“孵化基地”,以加快“孵化基地”的建设。
  十七、上述涉及财政返还内容的,均按现行财政体制,视该项税金的实际入库级次,由市、区、县(市)财政分别负担。
  十八、加快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充分利用政策、环境等优势,发挥窗口、试验、示范、辐射作用,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十九、进一步发挥市校(所)合作委员会的作用,推动、协调、落实市校(所)合作方面的相应政策和有关事宜。建立政策、人才、技术、项目、服务等信息沟通渠道。
  二十、建立哈尔滨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组织有关部门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立项、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优惠政策的落实等提供“一条龙”服务;培育和指导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服务组织;采集、发布应用领域的科技攻关信息,推广国内外科技成果;建立科技界与产业界、金融界的沟通渠道,开展产学研成果信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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