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设立科技风险基金,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股权投入、风险贷款和贷款担保等。1999年至2004年,市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市科技主管部门从科技三项费中安排30%的资金,并从社会多渠道筹集资金,5年内达到5亿元的规模。
三、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用于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和资本金投入。市财政从今年起,连续5年每年安排1000万元,优先支持产、学、研的创新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高附加值、能大量吸纳就业、节能降耗、有利于环境保护以及出口创汇的科技项目。
四、市科技主管部门对高新技术产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实行认定考核制度,实行动态管理。
五、新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从认定之日起3年内,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列收列支返还;之后两年,由财政列收列支返还50%,经认定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从认定之日起5年内,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列收列支返还;之后三年,由财政按规定列收列支返还50%。上述返还部分,90%返还企业,10%纳入科技风险基金集中使用。
六、新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政府返还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金,免征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部分房产契税可作为政府补贴返还,免征建设过程中各种配套费。
七、对高新技术科研开发部门投资新建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用于科研和生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可按零税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八、新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所组建的公司不受工资总额限制,董事会可参照市场劳动力价格和政府当年颁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自行决定其职工的工资发放水平,并可全额列入成本。
九、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成果转化项目,优先列入技术改造项目计划,在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方面给予优先扶持。
十、凡政府资助的产品开发研究项目,在规定期限内未认真开展转化工作的,暂停对该项目的政府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