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3月1日 实施日期:2004年3月1日)废止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哈发[1999]12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现将《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力促进科学技术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是加快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必由之路,也是实现我市经济振兴的重要保证。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协调动作,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我市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规定落到实处。市直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树立全局意识、服务意识,主动深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搞好调查研究,针对规定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情况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市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能,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组织好《规定》的贯彻落实。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要结合实际,用足用好政策规定,最大限度地发挥政策的威力和作用,尽快把科技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推动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中共哈尔滨市委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1999年7月30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暂行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科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全面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加快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步伐,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扶持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特制定本规定。
  一、继续加大财政对科技的投入。科技三项费到2000年达到市本级财政预算支出的2%;“十五”期间,每年递增0.1个百分点,到2005年达到2.5%;自然科学事业费年增长幅度不低于15%。
  区、县(市)科技三项费到2000年达到本级财政预算支出的1%;“十五”期间,每年递增0.1个百分点,到2005年达到1.5%。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