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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一)实行纳税登记制度。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应当对农业税纳税人的计税土地面积、常年产量、依率计征税额,以及农业特产税纳税人的应税产量、计税价格、计税收入和应纳税额等逐项核实、登记到户,并据此编制到户的农业税收征收清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二)实行纳税通知制度。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应当根据编制到户的农业税收征收清册,在规定的纳税期限起始日1个月前向纳税人送达农业税收纳税通知书,告知纳税人计税依据、应纳税款、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及纳税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三)推行“三定”征收办法。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应当按照法制化、规范化的要求出大力推行“定税额、定时间、定地点”的“三定”征收办法,实行集中征收、分户开票的管理模式,建立健全农业税收纳税网点。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在征税时,应当同时征收正税和附加,并按照规定开具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农业税收完税凭证,征收的正税和附加应当在同一张完税凭证上分项填写,严禁收税不开票或者以白条代替完税凭证。
  (四)健全委托代征手续。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农业税收,并与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代征单位的有关人员,经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培训。考核合格,发给委托代征证书,方可办理农业税收征税业务。
  (五)规范行政执法保障措施。纳税人有能力纳税,无正当理由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正税及附加的,经查实后,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应当追缴其应纳税款,并按日加收滞纳税款2‰的滞纳金。对逾期仍不缴纳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中纳税人为单位的,也可以经县以上负责农业税收征收管理的财政局或者农税局局长批准,由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和滞纳金。纳税人同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在农业税收征收中发生争议时,应当先依法缴纳应纳正税及附加,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农业税收征收机关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当,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加强农业税收征收管理机构建设,稳定和充实农业税收征收管理队伍。
  各地要按照“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保障有力”的 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农业税收征收管理机构建设,为农业税收行政执法提供组织保障。在乡镇政府机构改革中,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和充实乡镇农业税收征收管理队伍。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加强农业税收征收管理人员的思想和作风建设,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培训考核工作,不断提高农业税收征收管理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以适应农业税收征收管理专业化、现代化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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