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业
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2001年5月28日)
为了进一步规范农业税收征收行为,加强农业税收征收管理,保证农村税费改革顺利实施和农业税收征收任务全面完成,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贯彻落实农业税收征收管理的政策规定。
全面贯彻落实农业税收征收管理的政策规定。是加强和规范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前提。各地应当不折不扣地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农业税收征收管理的各项政策规定,进一步规范农业税收征收行为,加强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首先,以农民第二轮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为依据,合理确定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对新增的耕地面积或者因征(占)用、自然灾害等减少的耕地面积,应当按照规定报批后进行调整。严禁擅自增加农业税计在土地面积。其次,严格执行调整后的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注意邻近地区尤其是村、组之间的平衡,避免农业税负担畸轻畸重的不合理现象,对高估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变相增加农民负担的错误做法,要坚决纠正。严禁向农民平摊无固定收入土地和免税年限期满土地的农业税。第三,认真执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农业税计税价格,各地不得自行调整或者变通。第四,按规定的农业特产税应税品种对农民实际种、养的农业特产品进行税源普查,建立档案,在此基础上,公开、公正地评定应税产量,合理确定计税价格,依法核定计税收入和应纳税额,切实纠正平摊农业特产税的错误做法。第五,依法落实农业税减免政策,切实减轻农民的农业税负担。
二、进一步理顺农业税收征收管理体制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文件)规定,“农业税及其附加统一由财政或税务征收机关负责征收。”根据省人民政府规定,本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财政机构是农业税收征收的主管机关。因此,各地应当按照规定,进一步理顺农业税收征收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加强对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和督促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做好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切实履行农业税收征收管理职责。同时,由于农业税收征收管理面对千家万户,工作量大,难度也很大。为了完善农业税收征收管理体制,各地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农业税收征收管理的协税、护税组织,维护国家税收安全,保障农业税收及时、足额地缴入国库。
三、依法调节农业税收征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