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关于加强住宅装饰管理的规定
(锡房业发[1994]2号 1994年1月1日)
各区房地产管理局、市公用房产管理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我市公寓式住宅(以下简称住宅)装饰的管理和监督,严厉制止破坏性装饰行为,确保房屋结构安全和外观完好统一,根据《无锡市城镇房产管理暂行条例》和《无锡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有关精神,现对住宅装饰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住户住宅装饰应贯彻“适用安全、满足功能、美观和谐、经济合理”的原则进行。
二、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行使住宅装饰管理的主管部门。
三、可以适当进行住宅装饰的范围:
1.允许对室内地面、内墙面、天棚进行表面装饰;允许在窗户内侧安装防盗网(条)。
2.允许改换厨房的灶台、洗涤池和卫生间、便器、洗脸池、浴缸等。但不得改动厨房、卫生间的墙体结构和管道位置,并严禁将生活污水排入雨水管道。
3.空调、抽油烟机的安装位置要统一合理,保持房屋的美观和谐。
四、不准进行住宅装饰的:
1.不准改动原房屋结构(包括柱、梁、墙、上下水主管道、供电线路、屋面防水及屋面隔热层等)、外貌及配套设施的使用功能。
2.进户门加装防盗金属门时,不准改变原有门洞设计和妨碍公共通道的通行。
3.未经许可不准自行封闭阳台或改变其使用功能;不准随意拆除原外门窗将其更改为铝合金门窗。
五、凡需自行进行住宅装饰的,应在装饰前向所在地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产权单位、物业管理单位、新村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
住宅装饰申请人系指公房承租人、房屋所有权人(含优惠出售公房取得产权者)。
六、送交申请时,申请人应向房管部门预交500元装饰保证金及装饰费用2%的管理费,待装饰工程完工(新住宅为一年)后,经房管部门和物业管理部门验收,符合规定要求,保证金如数退回。
七、装饰申请人使用在住宅上的装饰材料原则上作为随房财产归产权人所有,但产权人不承担维修责任。如因使用人变动,而要随意拆除装饰材料的,原使用人应按装饰前恢复原状,以免影响美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