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合肥市工业产品质量管理和产品创优成果奖励暂行办法

  第五条 实行晋升浮动工资奖励标准如下:
  一、凡获国家级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在评比周期内,全厂职工平均晋升浮动工资一级;同时获部级和省级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在评比周期内,全厂职工平均晋升浮动工资半级。
  二、凡获国家优质产品金质奖、银质奖的企业,以及连续三年创三种部级优质产品称号的企业和连续五年创五种省级优质产品称号的企业,在评比周期内,全厂职工平均晋升浮动工资分别为:金质奖一级,银质奖半级,部优“三连贯”半级,省优“五连贯”半级。
  三、凡获国家级、部级质理管理优秀工作者称号的,可分别浮动一级和半级工资。
  第六条 凡保持优质产品称号和质理管理奖称号达五年以上(含五年),并再次复评蝉联确认的,第一次晋升的浮动工资可转为固定工资。经市质量领导小组评审通过,报市政府批准,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标准,再次浮动升。
  第七条 企业质量直接主管部门在所属企业的产品获国家金质奖、银质奖和国家级质量管理奖后,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一、第二项规定幅度给予一次性奖励,或在岗位责任制考核评比中适当增加比例。

第三章 奖励资金来源与审批

  第八条 企业的奖励资金和晋升浮动工资的资金来源,凡获国家质量管理奖、国家优质产品奖、国家优秀质量管理小组和优秀质量管理工作奖,以及获部、省质量管理奖,部、省优质产品奖,部、省优秀质量管理小组和优秀质量工作者奖的,除上级直接奖励外,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标准,不足部分由获奖单位在生产成本  中列支,由企业内部消化(当年不能全部兑现的,可延期兑现)。
  第九条 市级每年评定的质量先进集体、优秀质量管理小组和质量管理先进工作者,其所需的奖励基金(每年控制在5万元以内),经市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审议批准,由市财政拨给,市经委组织发给。
  第十条 奖励资金的审批程序:由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劳动、税务局以及企业主管部门共同抽人到企业现场,按照企业的申请获奖报告,逐家核定获奖人数、奖励金额、晋升工资和奖励浮动工资金额,报市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后联合发文通知执行。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