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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工业产品质量管理和产品创优成果奖励暂行办法

合肥市工业产品质量管理和产品创优成果奖励暂行办法
(1989年3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市工交企业开展全面质量管理,抓好工业产品质量管理工作,鼓励工业产品质量升级、创优,创名牌,以不断提高我市工业产品的信誉和竞争能力,使我市经济稳定持续地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工交企业(含乡镇企业)在开展全面质量管理和产品创优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果,经国家、部委和省质量奖评审委员会评定授予质理管理奖、优质产品称号、优秀质量管理小组、质量管理先进集体、先进(优秀)工作者荣誉称号,以及经市质量领导小组审议批准的市级优秀质理管理小组、质理管理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均属本暂行办法规定的鼓励对象。
  第三条 奖励形式应坚持荣誉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荣誉奖为主的原则,对取得一定经济效益的获奖企业和项目,以及对产品质理管理工作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可发给奖状(证书)和奖金。

第二章 奖励的标准

  第四条 奖励金额应根据获奖的不同情况,按下列等级标准分别给予奖励。
  一、质理管理奖:凡荣获国家级、部级、省级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其额度按单位职工总数平均每人为100元、80元、50元。
  二、优质产品奖:凡获国家级优质产品金质奖、银质奖和部优、省优产品称号的,除上级直接奖励外,对直接生产该种产品的职工(含连续生产、工作一年的临时工)和企业管理的有功人员(创国优单位管理人员评80%,部优评60%,省优评40%),分别给予人均一次性奖金为100元、80元、50元、30元。
  三、优秀质量管理小组奖:凡获国家级、部级、省级、市级优秀质量管理小组称号的,给予每个小组一次性奖励分别为500元、400元、200元、100元。
  四、质量管理先进集体奖:凡获国家级,部级、省级、市级质量管理先进集体称号的科室、车间、班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0元、400元、300元(上限人均不超过100元)。
  五、质量管理先进(优秀)工作者奖:凡获国家级、部级、省级质量管理先进(优秀)工作者称号的,除授荣誉奖外,给予每人一次性奖励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市级按评委会评定等级进行奖励,一等奖150元、二等奖100元、三等奖80元(三个档次的人均奖金额不超过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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