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单位的法人代表或单位主要领导为责任人。
《门前三包责任书》按统一格式制作。
第八条 各责任单位要对“门前三包”责任区内的卫生、绿化和秩序进行管理、监督。“门前三包”可以由责任单位自包,也可以代包和联包。
第九条 各区人民政府的城管部门可将下列行政执法权限委托给“门前三包”责任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在被委托的权限内,可对责任区内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一)《本溪市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和其它杂物的,每次处以二元罚款”和第二项规定“乱泼、乱排污水的,每次对个人处以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以及第八项规定“在街路摆摊经营,影响环境卫生的,每次处以五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二)《本溪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未经批准,机动车、畜力车在人行道行驶或停放的,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三)《
本溪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
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践踏草坪绿地的,处以三元以上五元以下罚款”和第五项规定“向草坪绿地倾倒垃圾或有害物、破坏绿地的,处以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以及第七项规定“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四)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
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五)城管部门的其他委托事项。
委托机关应制作《委托书》,明确被委托责任单位的名称、委托权限范围、委托机关对被委托责任单位进行监督的方式。《委托书》应抄送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