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门前三包”责任规定
(本政发[1994]28号 1994年9月1日)
第一条 为加强市容管理,把我市建设成为清洁、优美、文明的城市,根据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
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位于我市市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业户(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门前三包”是指各责任单位在本单位责任区范围内负责包环境卫生,包绿化管理,包秩序良好。
第四条 “门前三包”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区人民政府的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按下列规定划定:
(一)“门前三包”责任区系指自责任单位建筑物或围墙、栅栏、墙角起,平面至门前道路边石、立面至建筑物高度止的立体空间;
(二)集贸市场由市场管理部门负责;
(三)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民办保洁队负责;
(四)广场、街心公园、公共绿地、车站站点、停车场等,由各自的管理单位负责。
第六条 责任区内的卫生、绿化、秩序必须达到下列标准:
(一)卫生:达到地面无烟蒂、纸屑、痰迹、瓜果皮核、废弃包装物、油污、积水等;墙体立面、门窗、橱窗、阳台无积尘物,无乱贴、乱挂、乱刻、乱画,无残缺破损;牌匾广告用字规范,无错字、别字、掉字;公共设施无污垢,无破损;空间无飘浮物,无有害烟尘,无有害气体;盛放废弃物的容器放在合适地点。
(二)绿化:达到绿化完好,无枯草死树,花坛、绿地整洁,无垃圾杂物,绿化设施无损坏。
(三)秩序:达到无乱堆杂物,无乱摆摊设点、乱搭乱建、乱停车辆以及打架斗殴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第七条 “门前三包”任务以所在街道办事处与责任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的形式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