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个体户凡属国国政策法令允许的经营活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乱加干涉;凡经批准的经营网点和场所,任何单位不得侵占;由各专业公司纳入计划供应的物资,不得无故中断;经工商局批准的个体户可以取字号、挂牌匾、刻字号章(具体办法另定);除依法纳税按月向工商局交纳管理费(每月收入额达100元以上者交1%,月收益额达50元以上者交2%,起点以下的免收,有特殊困难的,经批准可酌予减免),每人每月向“劳协”交纳会费0.50元外,其它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他们摊派费用,平调他们的资财。
(二)个体经营者同国营、集体单位的劳动者一样,享有同等的政治权利和社会地位,法律保护他们的财产和合法利益不受侵犯,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青年参加党团组织,参军、升学以及其他各种政治活动中,都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对个体户的亲属子女也不得歧视。个体经营者(包括营业证登记批准的全体从来人员),可以从批准经营之日起,按实际从业的所限计算工龄。
(三)个体户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令,从事正当经营,接受群众监督,不准偷漏欠税;不准投机倒把,套购抢购,转手批发,欺行霸市;不准掺杂使假,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不准以次充好,缺斤少两,哄抬物价。违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限期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等处罚。有严重投机倒把行为的犯罪分子以及违法乱纪的犯罪分子,一般不得独自开业经营。
(四)凡违反其它地方法规,确需给予经济处罚的,应由有关单位验明当事人证件,当面谈话,作出记录,事后通过劳协,运用群众组织力量给予处理,以扩大教育效果,一般不要当场罚款、收证,以杜流弊。
(五)个体劳动者实行联合或走集体化的道路,必须坚持自愿互利原则,不得采用行政命令或强制手段。
九、组织领导
(一)全市个体工商户的归口管理,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其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方针政策,根据国计民生的需要,统筹兼顾,全面安排,审定全市个体工商户发展规划;协调有关个体户的经营和生产关系:监督执行有关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了解和帮助个体户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各委、办、局、行、社等有关单位,均应在现有人员编制范围内,指定专人专管或兼管个体经济的恢复与发展工作。
(三)工业、商业、粮食、供销、物资等系统,各归口公司均应对外牵头,组建本行业同业协会,国营公司经理兼任会长,集体与个体户可各选一至二名代表为副会长。其任务是:统筹安排国营、集体与个体长远发展规划和每年的生产、销售计划,组织货源分配;搞好专业政策业务辅导并与劳动局配合,帮助待业青年掌握社会需要的专业技能,搞好技术培训、考考核,交流专业工作经验;按月汇集统计各户经营实况。各公司须配备得力的干部,建立专门机构,管理集体、个体经济工作,对外即作为同业协会办事处机构。参加同业协会会员、个体户须经“劳协”书面介绍,于入会时每户交纳一次性会费(国营十元,集体五元,个体一元),以后即不再交纳,其日常办公经费由各专业公司负担,按财政部门统一规定列支。协会章程另拟,经会员大会通过,上级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