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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镇个体工商业户若干问题的规定

  (5)货源要照顾个体户的生产需要和销售可能,对劣质品,滞销货,可征得个体户同意委托代销或选购经销,但不得强行搭配,要允许有一定的选择自由;
  (6)尽量就地就近供货,方便挑选;
  (7)有的专业公司在郊区不便设批发点的可委托供销社代办批发业务。
  (二)各专业公司不经营或经营不足的货源和原材辅料,允许个体户向贸易货栈、农贸市场、工厂、社队企业等渠道进货。
  (三)准备在南强街北面人行道修临时房屋,设立小商品批发市场。
  (四)价格:
  个体户经销产品应遵循按质论价的原则,遵守国家物价政策,属国营批发的商品执行国家零售牌价;以物资部门所供原料生产的产品,应当参照国营同类产品价格出售;除国家规定不准议购议销的产品外,属自找货源,议价购进原材料加工的产品可自行定价;修理、服务、运输业收费标准可参照国营、集体价格执行,不能抬高市价。
  六、资金
  个体户的开业资金,原则上自筹。自筹确有困难的,可提出申请经“劳协”评议,按有关规定向银行贷款。承担国营企业加工购销的个体户,也可由这些单位在资金、工具等方面给予扶持。银行应允许与国营单位业务往来较多的个体户开立专户,实行存取自由。
  七、税收
  个体户要依法纳税。经个体户群众组织自报公议,民主评定,月收入额达150元,收益超达100元的开始纳税,达不到的免予征税。
  纳税确有困难,经县区税务机关批准,可给予一定时期的减免税照顾。经批准的待业青年个体户,自投产经营的月份起,免征工商所得税二年,其中从事劳务、修理、服务性业务所得收入还可免征工商税二年;对从事工业品生产和商业经营所得的收入,则应照征工商税,未经批准从事临时经营的个体户,凡一次销售收入达十五元的,按10%的税率征收临时经营税;省外来昆的个体户,经我市工商局批准,并发给证明的按我市个体户的规定纳税;无证明的按临时经营的税率征收。个体工商户如不按期交纳税款,自施欠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一滞纳金;对偷漏税的,除补交税款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以五倍以下的罚金,情节严重者,要依法论处。为便于管理,凡在昆明地区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户必须使用税部门统一规定的发货票。
  八、国家保护个体户正当权益,尊重个体户的劳动和社会地位,而个体户则应遵纪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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