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镇个体工商业户若干问题的规定
(昆政发[1981]52号)
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占绝对优势的前提下,适当地发展城镇个体工商业户,以弥补国营和集体经济之不足,是完全必要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市个体工商业户逐步有所恢复和发展,到今年七月底止,全市已登记发照的个体工商业户已有二千五百六十九户,二千七百零一人,但仍不能满足社会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为了进一步发展个体工商业户,保护他们的正当经营,取缔非法活动,现根据
国务院《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恢复和发展城镇个体工商户的暂行规定》精神,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对发展城镇个体工商业户的若干具体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的发展,应纳入规划。
城镇非农业的个体经济,是指非农业人口个人经营的各种小型的手工业、零售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非机动工具的运输业、房屋修缮业、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行业等。为促使其有领导、有计划地健康发展,我市工业、商业、粮食、供销、物资等系统各专业公司应与各县区及工商管理机关密切配合,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于八一年内,搞好专业分品种细目的大体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国营、集体企业及个体网点,组织合理的行业结构,避免盲目发展,使各类企业都各得其所,并充分发挥个体经济拾遗补缺等优越性,为四化服务。其中,国合企业应根据需要和可能,可以有计划地将城乡结合部、工矿区、偏僻地区的小网点或经营不善,造成亏损而又适合于分散经营的网点,租给或包给个体户经营。
二、发展对象、条件与开户要求
(一)凡有本市城镇正式粮户关系,有一定生产技术或经营能力的待业青年,社会闲散人员,都可以提出申请从事个体经营。
退休职工中,具有当前社会所急需的技术专长或经营经验。能够包教学徒传授技术的也可以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无特殊技术专长的退休职工,除少数确因收入偏低,需从事个体经营以补助家庭生活,并经原单位同意,可以申请从事个体经营者外,一般不得再申请个体经营。
在职职工、在校学生、不允许搞个体经营,自动离职、自动退学的必须取得原单位证明才能申请经营。
从事特种行业经营的,如照相、印章、印刷合理各种车辆、钟表、三机等,必须具备必要的开业条件,经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方可批准经营。其中经营照相、刻章和三机合理的,要按规定经公安局签署意见。